上網賣藥?可能被重罰! --重罰可能違憲! 藥事法第27條和第92條處罰過重,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 例原則,依憲法第171條規定,應屬無效! 再按藥事法第二十條規定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 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另外,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 ,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 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而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 違反第27條第一項、第三項…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ps. 昨天打了一份行政陳述意見書 剛滿20歲的小女生~半工半讀的學生 上網賣減肥藥 雲林縣政府(衛生局)發公文要她~陳述意見! A4共八頁! 這篇日記 節取不到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