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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肇事賴人 駕駛型傷害破功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09.28  天氣:  心情:
肇事賴人 駕駛型傷害破功
更新日期:2007/09/28 10:09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到底誰開車?駕駛盤能告訴你答案!
苗栗縣5年前發生一起羅生門自撞車禍,車內男女互指對方駕車,檢方則以過失傷害罪起訴女子,但苗栗地院發覺二人傷勢大有文章,男子撞擊後出現的是「駕駛型態傷害」,女子則無方向盤撞擊傷,認定男子才是駕駛人,官司一舉逆轉。
科學鑑證 駕駛才有胸傷
法官除認定男子唐某不但意圖脫罪,還嫁禍給李姓被害女子,依誣告等罪將他判刑7月、女子無罪,蒞庭檢察官也痛斥唐某「行徑惡劣」;唐某不服,提起上訴。
本案判決的關鍵依據,是一份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的報告,報告指唐某肋骨、腰椎與股骨骨折受傷,屬典型的「駕駛型態傷害」,李女胸部無方向盤撞擊傷勢,而是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臉部與上唇挫傷等。
除了此一科學鑑定結果外,參與搶救的消防隊員也證稱,抵達時女子坐在副駕駛座上先被送醫,男子被扭曲車門卡在駕駛座上,花費30分鐘才救出。
肇事嫁禍 誣告判刑7月
這件迄今訴訟5年多的罕見車禍官司,案發在91年1月17日下午,地點在公館鄉尖山隧道,車禍後唐某被測出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1點35毫克,不過他向警方指控是李女開車發生事故,害他受了傷,檢方後來起訴李女。
全案直至苗栗地院審理時出現上述逆轉局面,蒞庭的公訴檢察官認為唐某涉嫌酒駕肇事,為逃避公共危險罪責,竟使出惡劣手法企圖脫罪,主動檢舉他涉嫌誣告。唐某在地院調查時,堅稱車禍發生後才與李女掉換位子,法官認為唐某當時身受重傷,不太可能移動身體,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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