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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駕的法律責任!
作者: 獨孤求敗賴皮政府霸凌害命 日期: 2012.05.19  天氣:  心情:
酒駕的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

刑法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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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5-21 11:55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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