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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文林苑拆屋案~聲請大法官解釋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2.04.05  天氣:  心情:
文林苑拆屋案
~你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必須對於自己的司法案件
~在裁判確定後才可以聲請!!!
才具有聲請權!!!

因此 昨天"名嘴"陳揮文在2100全民開講說
~士林文林苑王姓家人
可以在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繫屬中
就聲請大法官解釋

乃是灌輸人民錯誤的法律知識!!!

ps.
另外
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並無停止原確定裁判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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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4-16 15:45
她, 64歲,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4-09 17:04
她, 47歲,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4-05 21:15
她, 51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4-05 20:47
她, 40歲,台中市,流通/零售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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