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Makiyo朋友痛毆司機!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停止譴責友寄隆輝Makiyo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譴責Makiyo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2.02.08  天氣:  心情:
譴責Makiyo
~普通傷害而已?重傷未遂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就算結果
是沒達到重傷程度
~180公分 34歲 高大 孔武有力的日本人
猛力踹司機頭部的行為

我說過
就算沒有殺人未遂罪
也絕對有重傷未遂罪的不確定故意!!!

如果是被害人的告訴代理人
不會主張該日本人所觸犯的不是殺人未遂罪或重傷未遂罪
並提出刑事告訴
~來增加談判籌碼
絕對不算是一個及格的律師或法律人!!!
根本就是蠢蛋律師!!!

Makiyo前後荒腔走板的~阻止付車資
用腳踹司機和車子 開記者會栽贓等行為
在我看來
和小太妹的行為 沒什麼兩樣!

他們物以類聚?

刑法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譴責Makiyo和日本人友寄隆輝!!!


ps.
不懂法律的陳揮文 何啟聖 陳鳳馨等等名嘴或蠢蛋
少大放厥詞 
以免灌輸錯誤法律知識!!!
標籤:
瀏覽次數:321    人氣指數:6521    累積鼓勵:31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Makiyo朋友痛毆司機!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停止譴責友寄隆輝Makiyo
 
住戶回應
 
時間:2012-02-13 18:54
她, 64歲,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09 17:31
她, 93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09 10:04
她, 99歲,南投縣,娛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08 23:31
她, 56歲,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08 22:23
她, 64歲,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