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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3/08/04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3.08.04  天氣:  心情:
民法70條中有規定特別代理.就是有關和解..的事項必須適用特別代理.如果被害人的父親凹說是他自己與被告定和解書.並未徵得他的媳婦同意.未有特別代理之行為..所以請父親CALL被告前來說明..
首先跟被告說..為了讓小孩可以申請到錢..可否請他撤銷和解書..讓小孩先申請到388萬..之後政府會向他求償..只要被告2年內無財產.所得..政府追討2年過後這筆錢就時效消滅了..不但小孩可以拿到錢..被告也不用繳一毛錢..後來被告也答應了..所以寫了因代理條件欠缺註銷和解書.到時候檢事官會通知被害人配偶到案說明..再提出那份註銷的和解書..
既然和解不成..則國家就會先代被告賠償被害人..依至成年所餘歲數乘以標準扣除額七萬四千元..最高每人100萬..所以算起來4個小孩總共可以申請到388萬...
雖然好像表面上是幫被害者家屬凹政府的錢..可是..我覺得與其政府拿錢亂花..到不如花在照顧真正弱勢的人身上..您說是嘛..那個被害人是低收入戶.65年次.又生了一堆小孩.嗷嗷待哺.唉..真是於心不忍啊..
好友們..當您想到自己可以這樣幸福..一定要好好珍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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