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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證人見證~需要嗎?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2.02.04  天氣:  心情:
離婚證人見證~需要嗎?

妳簽署離婚協議書時 
妳就知道證人已事先簽名 不是嗎?

重點是你們當時雙方
確實都要離婚 也有離婚的真意
還一同去戶政事務所向戶政人員辦理離婚登記?
不是嗎?

很多夫妻的離婚 都是如此
~由一方事先找兩名證人簽名於離婚協議書 並自己簽名後
再拿給他方簽名 

倘若堅持採取前述最高法院的見解~
證人必須親自聞問雙方當事人的意思
恐怕社會會大亂

很多離婚夫妻 都已再婚 或經過多年後 人是已非 
再以離婚證人未親自見證為由
想要反悔 
回復婚姻關係或要求爭取其他財產 
法律秩序恐怕大亂 法院恐怕會人滿為患!

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並非毫無探究餘地!!!

夫妻離婚後
原則上 五年內可以要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我日記談過幾次 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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