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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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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火山孝子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5.24 天氣:
心情:
上圖,宜蘭淡江大學那兒的夜景,就在該校的宿舍邊,
如果在宿舍內打開窗戶就可以眺望夜景,是非常不錯的地方唷!
又很多天沒給他寫日記了,
因為從這一週開始,老娘我決定繼續將唸書的時間延長,
也就是延長到晚上23:00之後再回家,
想當然爾,回到家後,幾乎都是一副死人樣,
會想繼續打日記才是見鬼吧!
所以嚕,今天是趁上班時間偷偷打的,
不過,說實話的,老娘我還真是想不起來為啥已經到了星期四了,
我這幾天除了唸書,到底還做了啥事?!
我想除了每週末去郊外玩的事,
其他日常生活的事都會被我遺忘吧!
-----------------------------------------------------
話說,老娘我住在臺中中華路那兒,
這幾天因為比較晚回家,
發現那兒的疑似成人KTV,
每個小姐都穿的蠻火辣的嘛,
通常外面也停了很多不錯的車,
車上都坐著各式各樣的人,
有看起來25歲左右的闊少爺、
也有40歲的中年色老頭,
真不知道他們為什麼對這些歡場女子這麼孝順幹嘛?
幾乎天天都來報到,
不回家好好陪陪父母、老婆、小孩,
每天晚上都來這兒作陪、站崗、帶小姐出場,
天天當火山孝子的生活樂趣到底在哪兒咧?!
嗯,
我下次把他們的車牌一個個記下來好了,
下次一一公布,
看看有沒有人認識他們的?
哈哈!我果然適合去作狗仔隊~~
以下是我看了某人日記的感想,所以特地把刑法強制性自主罪章PO上來,
我會盡可能以簡單的方式舉例ㄉ,
強制性交罪有關的以藍色,
強制猥褻罪有關的以綠色,
舉例會用紫色,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個看了就懂,不用說作其他說明吧,「性交」的定義去看刑法第10條第5項吧!)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個應該不用說作其他說明吧)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猥褻」,應該是指以性交以外之方法,使人產生色慾的一切行為,且客觀上也須有使人產生此一感覺始足當之。
例如,某一熟女至日本遊玩時,把木村拓哉脫光綁起來,並在其身上滴蠟燭的行為。
第 224-1條 (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簡單的說,就是第224條+第222條第1項啦!
例如,承上例,上面那一個熟女,是和他姊姊一起對木村拓哉犯的,這樣就是犯了第224條而有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
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
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例如,某宅女利用山下久智喝醉不能抗拒時,把他剝光,對他作性交或是猥褻行為。
第 226 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一條要說,可以說很久,很累,所以我省略啦!哈哈哈哈!)
第 226-1條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一條也是同上一條)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一條若看不懂,我只能說你的數學真的很不好喔!)
第 227-1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一條重點就是在於利用權勢,使對方有不得不服從之勢。
例如,山下久智是某宅女的庸人,該宅女為其雇主,該宅女利用權勢對山下久智@@#$%︿&*.....
第 229 條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例如,某熟女使用詐術,使木村拓哉誤信該熟女是自己的配偶工籐靜香,而聽從熟女的話為性交。
第 229-1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
罪者,須告訴乃論。
(這一條要說,會說很久,很累,所以我依舊省略啦!哈哈哈哈!)
以上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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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9-06 16:44
她, 44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5-28 10:25
她, 38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
[2007-05-29 00:17]:
哈哈!
我又沒要你背書?!
我只是給妳看看啊!
瞧一瞧就好!
時間:2007-05-26 03:30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
[2007-05-26 10:41]:
哈哈!請不要對號入座,
不過,你要為犯罪的自白,我也是不反對啦!
時間:2007-05-24 22:26
她, 46歲,桃園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
[2007-05-25 00:08]:
哈哈!我都是用過期的「毆擂」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