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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清空嚕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5.21  天氣:  心情:

上圖,是在宜蘭羅東運動公園裡拍到的鳥兒!


上週雖然不算是個美好的一週,
但是在老娘桌上放了將近二個月的卷宗終於給他清出去了,
就在此時,我的桌上是一片空的狀態,
哈哈!
奇檬子真是 very good,
雖然不知道這狀況可以維持多久,
但是,我想或許可以勉強叫做「守得雲開見明月」吧!
難得又回到了桌上無卷宗的時候啊!
哈哈哈哈~


話說,上週四見我們家主子行色匆匆的樣子,
然後不知不覺的消失了二天徵兆,
根據老娘察言觀色,
今天試探口風,果然發生事情了,
又證明了一件事,貪婪的人是很恐怖的,
一個月入數10萬的律師,
為了錢,就像瞎了眼一般,
完全不知道量入為出,
每月賺10幾萬,
卻要繳房貸5萬多、車貸2萬,
二個小孩子要上薇閣、要補習,
出入要排場、應酬,
最終走上了冒用一堆法官的名義向當事人詐欺的地步了,
當上司法黃牛,
現在也被地檢署以詐欺起訴了,
我想他所有的資金馬上就會被卡死了吧!
房子馬上就要被查封拍賣了,
律師資格也將被撤銷,
小孩子可能從薇閣降到了一班最省錢的國小了、所有的補習也要取消了,
哈,可真是從天堂掉到了地獄啊!
所以咧!人的一生果然是不能夠切開來看的,
前半段好,不代表就一定能夠打好下半場的!
人生真的很難抉擇吧,
有很多的路,
但是哪一條路才是真正該走的路都很難決定,
英雄、梟雄、劉備、曹操都很難說誰好誰壞吧!
就像曾經有人問過我,
假如要我坐10年貪污罪的牢,來換取1000萬元,
我會馬上決定說No!
但是,假設金額換到了1億元,
我可能會有些許心動,
又假設金額換到了10億元,
我想我會毫不考慮的說Yes.


「錢」雖說是身外之物,
但是,沒錢真的很難過活,
難題~~~~


今天繼續來說未完的抵押權,
不過鑑於上次有人說已經看的有點兒累,所以今兒個不說學理,用例子的說法為主吧!
抵押權為什麼好呢?
(一)它有追及效力,
(二)它行使拍賣抵押權時,較一般債權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
就以上二點,分開來慢慢說吧,
(一)在一般債權之中,只有債權相對性,例如阿輝伯答應贈送宋叔叔1000萬元中興票卷,這一個贈與法律關係只存在於阿輝伯和宋叔叔之間,連爺爺不能夠代替他二人主張。但是,抵押權因為有地政機關的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所以不管該筆抵押權移轉到誰的手上,抵押權人都可以對「該不動產」主張權利(注意:是對「物」主張,不是對「人」唷),例如:馬小酒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王精平,其後馬小酒將A地移轉給蘇衝衝,蘇衝衝再移轉給陳阿扁,王精平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可直接對A地行使抵押權,縱使A地現在是屬陳阿扁所有,也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說白一點就是,不怕債務人脫產啦。
(二)這一個乃是因為抵押權有經地政機關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所以一般在聲請拍賣抵押物,實務上抵押權人只要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地政機關所核發的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債權證明(如本票、借款契約書),法院可以大約知其抵押權卻係存在,即可核發准予拍賣抵押權的裁定,抵押權人就可以,拿此裁定去執行處聲請拍賣抵押物。但是,若是在一般債權(如買賣、借貸),若要聲請強制執行前,雖同樣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但是在此處所要取得執行名義,則必須要以進行訴訟之方式取得勝訴判決,而訴訟進行則必須要提出攻擊方法使法院取得確信如此的心證,所以在被告為為認諾的情況,則須視原告所提的證據是否足以使法院確信原告確實有此權利,所以不是件容易的事。
以上就是抵押權的好處,也就是為何在向銀行貸款購屋時,銀行都一定會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原因嚕!
這一次應該說的很簡單吧!
如果你們有錢借給他人,而對方有不動產時,也可以以此設定抵押權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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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5-27 21:58
她, 39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5-23 20:24
她, 38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5-23 23:23]:

呵呵!我也不知道他為啥像企鵝啊!
可能有跟企鵝混血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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