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社台北三日電) 眾所矚目的檢調偵辦台灣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今天偵結,高檢署查黑中心指出,雖然總統陳水扁確有將國務機要費用於秘密外交,但也查出總統夫婦未將國務機要費「公款法用」,檢方認定自二00二年七月至二00六年三月,吳淑珍以他人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新台幣一千四百八十萬元。
檢方起訴書指出,包括陳總統「移花接木」核銷國務機要費、杏林新生製藥負責人李碧君提供給吳淑珍核帳的發票、吳淑珍購買鑽戒報帳約六十萬元,第一家庭成員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等人私人消費的發票,都應列在貪污所得中。
檢察官陳瑞仁於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度訊問陳總統,當時陳瑞仁即已查出部分國務費並未用於公務,而是被吳淑珍用於購買私人物品 (鑽戒、皮鞋、衣服等),陳總統坦承是「夫人買來自用、他餽贈給夫人,以及送給外賓」。
但陳瑞仁在起訴書中認為,國務機要費雖未明言不得犒賞或致贈禮物給夫人,但總統府以「事後追認」的方式報帳,也無證據證明購買物品用於公用,因此認定總統夫婦涉及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