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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臺灣司法的下一步:國民法官
作者: 宙斯淚 日期: 2017.12.05  天氣:  心情:
看美國電影的時候,偶爾會出現檢察官、律師向一群陪審員,說明案情、提出意見的畫面。這樣子的一個制度,就是我們常聽到的陪審團。陪審員的工作是認定事實。例如,A涉嫌殺害B的殺人案,陪審員的工作就是認定殺人事實是否存在,至於殺人要判多久,則由法官判斷。

臺灣刻正力推的國民法官制度,就有點不一樣。只要年滿23歲且未被排除適用,就可參與司法審判。檢辯雙方從被通知報到的國民中,挑出6位國民法官及其他備位。這6人將與法官一起對案件進行事實認定,甚至包括裁罰、量刑等。

除少年案件、毒品案件以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進行第一審管轄的案件,最輕本刑7年以上、或故意行為致人於死的,都可能由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包括了殺人、放火等罪行。對案件作出有罪的認定,必須要有含法官在內,至少6人投下贊成票。在投票表決前,每個人都必須要針對案件的細節發表意見,以期經過互相交換意見討論。

日後,恐龍法官獨斷獨行的情形會否少些?我們一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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