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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摔出火車重傷告台鐵 責任各半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09.18  天氣:  心情:
摔出火車重傷告台鐵 責任各半
更新日期:2007/09/04 14:35


求償150萬 判賠14萬
〔記者余雪蘭、張瑞楨、?#92;敏溶/綜合報導〕羊肉店老闆黃通增搭莒光號列車竟摔出車外,造成重傷,黃某告列車長,但檢方不起訴;另向台鐵求償近一百五十萬元,法官認定台鐵無法確保該列火車行進中車門關閉的安全,造成意外,然原告未遵守勿站在車門口規定,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判台鐵應賠十四萬餘元。
五十三歲的黃通增氣憤地說,這點錢連貼補醫藥費都不夠,他並強調這場意外讓他右耳聽力喪失,牙齒幾乎掉光,更令他氣結的是台鐵的老大心態,事發後一點關懷之意皆無,他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衡量是否上訴。
台鐵管理局也指出A等看到判決書內容,依據判決是否合理,再決定是否上訴。
黃通增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搭乘台鐵由岡山開往豐原的北上第三十車次莒光號列車,車行接近嘉義縣水上段時,竟摔出車外,行李遺落在車內,被列車長「撿到」。
傷者未遵守勿站車門規定
黃通增提訴指稱,他當時因坐錯位置,要從第三車廂走到第四車廂,卻因第四車廂車門未確實關閉,且行進中震動,導致站立不穩而摔出去,造成頭部與全身多處受傷,並導致聽力受損,認為該列車設備有瑕疵、人員派遣不足而有車門未關問題,要求台鐵給付重傷害賠償、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等等近一百五十萬元。
台鐵抗辯說,該列車為手動式車門,車門邊均有「行駛中請不要站在門口」的警語,已善盡告知責任,車上工作人員經過門邊也都會警告旅客及協助關門,指原告在協調會中自稱茫茫然、重心不穩,質疑被告喝酒,或在該處講電話、吸菸才摔出去,並指其聽力受損並非該意外造成。
未確保車門關閉 台鐵有責
法官調查後認定台鐵無法確保行進中車門關閉狀態的安全,與原告發生意外有因果關係,但原告未遵守規定須自負一半責任,至於原告稱聽力嚴重受損,法官查詢醫院後,認為無法判斷是否為意外造成,其受傷情形亦難認定為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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