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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累~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男人~真不知道他們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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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該來的還是會來~
作者: honey 日期: 2010.02.27  天氣:  心情:
從不知道做外勞仲介,要做到如此的淋漓盡致,
前天大咖雇主不相信我還在公司加班,竟跑來探班,
結果是行探班之名,做送他回家之實。
他喝到太醉了,很勉強的從晶華開車到我公司,
要我開著他的賓士送他回家,我則坐捷運回家,
送他回家時,順到另一家安養院拿外勞要做給我吃的涼拌菜,
好死不死的被那一家安養院的雇主看到,(他嚇一跳,以為我換車了)
他要和我談事情,我回了他:等一下我在過來。
(晚上十點,我開著別人的車子,車主還攤在車上,車裡很濃的酒味,萬一被看到,這誤會大了。)

其實我早就知道那一家安養院的雇主找我要做什麼了?
自己都快忙死了,那有時間幫他處理他和本國勞工的勞資爭議~
最後還是躲不了,都快晚上十點半了,(我好想回家)
和雇主聊了一下,案子是高雄縣,人面不熟,看了時間,快十一點了,
硬著頭皮,撥了一通電話,
(嚮很久,終於接通了:**,高縣協調員某某你有熟嗎?)
(**:姑娘,現在幾點了,你不知道嗎?要不是知道你一定是有事,才會那麼晚打電話給我,不然要你半夜打電話給我,都會像要你的命一樣!)
那天晚上,“他”和雇主詳談後,“他”願意替雇主出面協調,
但要透過我陪雇主一起去,“他”才可以出面。

協調過程,烽火連連,資方和勞方對持起來,我一直拉著資方出去,等到資方被我拉出去後
(重點在麻煩“他”開始橋)
勞方主張:工作十年的資遣費,特休假,勞健保權益.經協調員清算後,約四十二萬多。

“他”資方主張:資方因婦人之仁,因為你有個人因素(不方便在談判桌上說),不能加勞保,薪資要領現金,不能報薪資所得,資方幫你,卻因你違法,如今你卻如些回報資方。(82分帳,勞方不願意)
若今天談不嚨,大不了上法院,到時資方還是要付你錢,但要經過你的銀行帳戶,到時候還不是你領不到(55分帳,勞方不願意)
還有你詐欺政府的錢(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全部都要吐出來。大家各退一步,對彼此都好。(最後談到46分帳:資6勞4,以十八萬定案)

雇主原本還不願意,以十八萬定案。我拉他到外面談,勞方願意簽,你半夜都要簽,勞方可以要的,不只有這些:
1.勞健保權益:一口否決,因為是勞方不加保的(這在法規上是行不通的,還好勞方不懂)
2.非自願離職書:一口否決,因為是勞方不加保所以開不出來。(若開出來,連勞保局都會來查了)
3.特休假:不只有那些天,協調員少算了二十天。
勞方少要了國定假日、新制退休金賠償、超時的加班費及因開不了非自願離職書而領不到失業金的賠償。
還有若協調不成,勞方要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啟動,你的安養院就會很麻煩,勞工局會請勞動檢查所發動勞動檢查(本人就怕勞檢所的人),安養院不管是硬體或是軟體,全部都要攤在陽光下,逐筆檢查,你受的了嗎?到時後你要準備的不只有勞工局要的文件,還要國稅局、社會局、消防局的文件。現在勞方簽了名後,就放棄任何勞雇關係權益請求權,你快簽一簽吧!

聽完,雇主馬上回桌,簽了名,並答應二天後以現金支付給勞方。

我看“他”急著將案子結束,一定有其他事情,
原來,這陣子老大在公司內,我只能留守在公司內不能出門摸魚,
他又找不到名義,調我出門,只要用這方式,
把我請調出來協調,這才有時間陪他吃飯聊聊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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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2-28 09:25
她, 48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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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2-27 12:32
他, 46歲,亞洲其他,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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