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恐龍法官?還是敗類法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選總統~捨我其誰???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法官當久了,以為自己是神?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1.08.27  天氣:  心情:
法官當久了,以為自己是神?--獨孤求敗幫吳淑珍辯護!

高院三個刑事庭法官 想捍衛貪腐的兩顆子彈的陳水扁?
也不是這樣!
知道
反正吳淑珍就算三審判刑定讞 也不必入監服刑
罪證確鑿的國務機要費案件 枉法裁判
故意判扁珍無罪
~想魚目混珠 混淆視聽?
--在南港展覽館弊案
~判吳淑珍九年徒刑???

所以 就以為自己是神???

以下是全世界最偉大的三位刑事庭法官--在國務機要費弊案
更一審對貪汙扁和吳淑珍做出無罪判決!!!

沈宜生

賴邦元

吳炳桂

台灣有不少恐龍法官 也有不少 根本就是敗類法官!!!
--更有不少堪稱貪官污吏鷹犬的敗類檢察官和調查局長!!!

法官造法???覺得自己比大法官還偉大???
覺得自己是太上立法院

吳淑珍並非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的公務員

在南港展覽館弊案裡 吳淑珍收受九千萬元"賄款"
什麼吳淑珍是實質公務員???

--雖非法定公務員  但認定她是總統分身 從貪汙罪改為圖利罪?判刑九年!


刑法罪刑法定主義!!!
只要是法律系大一生都知道

就算非法律人
~只要有基本的法學知識
唸過法學緒論
應該
都知道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
不得類推解釋和擴張解釋
~三位法官憑什麼認定吳淑珍是實質公務員???


這種法律見解 完全
根本經不起檢驗!!!
--只要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所為的判決 絕對會被撤銷!!!

除非是刑法第31條第1項的情形
~與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
共犯貪汙罪或圖利罪

否則 非公務員
絕對不可能成立貪汙罪或圖利罪 

什麼實質公務員?狗屁不通!!!
--回去法律系重修吧!!!

那些敗類法官和檢察官 
有種
辭職 轉任律師
~別領人民納稅錢的公帑
--到法庭上 看你們口才多好???

God damn you!!!


PS.
臺灣不少法官 檢察官--只不過大學法律系畢業  擅長背誦法律條文
喜歡念書 也很會考試
--
司法官考試通過後

法官或檢察官當久了
以為自己是神
--能斷人生死
還會法官造法
以為自己比大法官還大--而且是太上立法院
可以認定總統夫人
屬於實質公務員!!!
--進而將其論罪科刑!!!

PS.1
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

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

PS.2
南港展覽館弊案--應該把陳水扁當作共犯
--進而對扁珍論罪科刑吧!

ps.3
三立和民視電視台
你們是貪汙腐敗的民進黨的傳聲筒???


ps.4
司法迫害 政治追殺?
涉嫌貪汙洗錢
並且犯偽證罪--此部份判刑確定的陳致中
若沒犯罪
之前和黃睿靚
向特偵組檢察官 認什麼罪?協什麼商?
--怎不堅持做無罪答辯???
陳致中
你還有沒有一點羞恥心???

Like father,like son?
有其父 必有其子?

臺灣還有沒有是非?還有人挺他們父子!!!
唉!哀! 一點是非都沒有???
標籤:
瀏覽次數:246    人氣指數:7506    累積鼓勵:363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恐龍法官?還是敗類法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選總統~捨我其誰???
 
住戶回應
 
時間:2011-09-01 00:41
她, 53歲,花蓮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8-29 20:03
她, 63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8-29 15:29
她, 62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8-28 02:25
她, 47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8-28 01:02
她, 51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8-27 22:04
她, 64歲,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8-27 19:03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8-27 18:10
她, 45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