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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越獄隱姓埋名38年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09.17  天氣:  心情:
越獄隱姓埋名38年 殺人犯盼恢復身分
更新日期:2007/09/13 13:19 記者:記者黃貞茹、柯俊丞/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陳金木因為殺人判無期徒刑,為了奔母喪,38年前從台南監獄越獄,從此隱姓埋名,連女朋友都被蒙在鼓裡。現在法律追訴權時效已過,他向戶政機關申請身分證,希望能夠恢復正常人的身分。
在戶政事務所等待的每分每秒,雖然陳金木臉上一派輕鬆,但內心其實忐忑不已,希望38年沒有身分的日子到此為止。
19歲那年,陳金木因殺人入獄,被判無期徒刑的他,為了奔母喪,和另2名獄友策劃越獄,並成功從台南監獄逃脫。
陳金火隱姓埋名38年,不能開戶、不能買房子,靠打臨工維生,沒人知道他是誰。陳金木有心臟血管疾病,因為沒有身分證、沒有健保卡,看病住院都得自負,常為了龐大的醫藥費和枕邊人大吵,但最後終究紙包不住火。
陳金木躲過了法律的制裁,卻躲不過良心的譴責,昔日的重刑越獄犯跳出來,希望能夠恢復正常人生活,下半生重新再來過。
**新聞辭典**
所謂追訴時效,其長短要看最重本刑而定,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減: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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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9-20 18:19
她, 51歲,台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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