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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的同學生寶寶了!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3.15  天氣:  心情:
時間過的真是快啊!
上個星期我大學同學跟我說,
他老婆在3月2日生了一個帶把的,
(他們是班對)
沒想到不知不覺中,
原來我也漸漸的不年輕了啊,
要變成伯伯了~~
唉~~
嗯,剛剛忽然想到愛寓有一隻叫做甜蜜(瘋家族)
我也還好啦!
幸好還有阿姨先頂著,
哈哈哈!逃逃逃~~~

以下又是海帶說書時間,反正應該、可能是不重要的東西,看看就好,
這次是刑法的喔,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裁判:
判例字號: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3827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罪,係因年稚之女子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故特設處罰明文以資保護,其父之同意不能阻卻犯罪,亦無刑法第十六條但書後段所定免刑之適用。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57號
要    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或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固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絕對必要,若其有與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之不確定故意者,亦應成立上開罪名。又此所謂之「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雖不知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或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但其主觀上已預見被害人可能係未滿十四歲,或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竟仍執意為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已有前述預見,為認定其具有不確定故意之前提,此與在客觀上能否預見無關;縱客觀上能預見,但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此項預見,即無所謂不確定故意之可言。
嗯,還是記得比較好,記得去跟那些慾望過盛的小朋友說,這一條最可是蠻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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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3-29 12:50
她, 46歲,宜蘭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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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27 13:43
她, 42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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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21 22:57
他, 47歲,台中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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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21 20:02
她, 50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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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20 00:48
她, 82歲,亞洲其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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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19 18:45
她, 38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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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19 00:00
她, 41歲,彰化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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