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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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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罪證確鑿才能提起公訴?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1.02.18 天氣:
心情:
罪證確鑿才能提起公訴?答案:錯!!!
--名嘴常灌輸錯誤法律觀念!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
此即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起訴法定主義!
只要具備訴訟要件,
以及達到
公訴嫌疑門檻,也就是被告遭法官判決有罪的
高度可能性
原則上,檢察官依法就必須提起公訴,
並不需要
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已經
到達百分之百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
,才能提起公訴。
也就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達到公
訴嫌疑門檻,並具備訴訟要件,亦即被告遭法官判決有罪,具有高度可能性,
即可將被告提起公訴,
並不需要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已經到達毫無合理懷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確信」程度。
畢竟,
檢察官起訴被告與否的判斷基準〈足夠犯罪嫌疑〉與
法官為有罪判決與否的證據基準〈有罪判決之確信,
即
毫無任何合理懷疑
〉並不完全相當。
因此,許
多審判程序的證據準則,並不能
直接套用到終結偵查的處分上
,
例如
無罪推定原則、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和罪疑唯輕原則
。
--否則,偵查中
--更遑論起訴後 三審判刑確定前
,兩顆子彈的貪汙扁等被告
就不會被法院裁定收押在看守所!!!
因此,上開條文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即應
提起公訴,乃是指
依偵查所得之客觀事證,被告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之犯行,
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並具備訴訟要件時,
檢察官就應該提起公訴。
ps.1
並非法律人,也沒法律專業或背景的
名嘴
陳鳳馨曾公開說:沒有罪證確鑿,檢察官就濫行起訴...云云!!!
明顯是錯誤的法律觀念--就我現行法而言!!!
--雖然她比較不會像其他名嘴胡說八道 大放厥詞
但...沒有法律專業 公開發言
還是要小心!!!
--至少去請教法律系畢業的吧!!!
ps.2
現行司法實務上
其實 檢察官濫權不起訴的案件
絕對
比濫權起訴的案件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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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8 21:04
她, 63歲,新北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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