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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要不要借錢給他?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1.01.29  天氣:  心情:
要不要借錢給他?--欠錢不還等於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和民事的欠錢不還
--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
的債務不履行 兩者不同

最主要的是
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必須行為人向你借錢當時 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
借錢當時

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根本就是打算日後不想還錢
--簡單來說 就是"假借錢真詐財"
行為人借錢當時 是否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不好證明

現今多數檢察官似乎都採取對被告有利的立場
只要被告有還一部分的錢 常因此就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我認為應該分別認定 
看被告每一次借錢當時的財務狀況和主觀的心態

此外 借錢當時
還必須使用欺罔的手段 企圖讓被害人陷於錯誤
倘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 並因錯誤而交付財物給行為人 
則行為人構成詐欺取財罪之既遂氾

倘被害人並未因此陷於錯誤
則行為人構成詐欺取財罪的未遂犯!
如此 才有刑法詐欺取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可言!!!

最重要的--法律 其實是道德的最低底限
因此:
借錢給人前 應該三思 尤其是金額不小時
否則 就算打贏民事官司
或是向法院聲請核發且支付命令確定 等各項方式 取得執行名義
調取債務人的財產歸屬和所得資料 
她名下沒有不動產 沒薪資債權或存款債權 也沒有汽機車等動產的話 
除非她有其他動產 否則 恐怕無法執行

更別為了 想賺取債務人允諾的高額利息 而借大筆金錢給他!
可曾想過
他經濟狀況有問題 還能依約付得出高額的利息嗎?
小心!!!別得不償失--偷雞不成蝕把米checkFeelings("showReplyMsg_4_0");

ps.1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ps.2
當然 藉由提出刑事告訴 甚至透過司法公權力 逼債務人出面解決問題
--也是手段之一
歐押斯咪哪塞依!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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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1-30 19:04
她, 58歲,新北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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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1-29 22:58
她, 61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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