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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愛情+時間=?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2.27 天氣:
心情:
上星期六去拜訪一個國中同學,
本想要問問他何時結婚?
因為他跟他女朋友從高二就開始交往了,
至今已14個年頭,
也同居在一起6年多了,
感情應該蠻穩定,
沒想到他居然跟我說他們在二天前分手了,
真是讓我驚訝不已,
他只跟我說他另外交了一個女朋友(簡稱「劈腿」→他說的),
而我也沒多問,因為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
但是我事後想想,
果然像我同學那樣一個好脾氣的人,
還是喜歡會做做家事的女人(應該是每個男人都是這樣吧),
因為我跟他們曾經是室友,
他「前」女友是個會把東西擺到我同學下班後,
最後由我同學包辦一切家事的人,
唉!真不知道這該怎麼說…
是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嗎?
不管是男人、女人要長久相處在一起,果然還是得相互合作、扶持才是啊!(應該吧!花心男除外)
以下又是不重要的工作重點,應該是今天人家問我ㄉ,
對於離婚者比較實用,看看就好吧!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判決要旨: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其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觀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自明。故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僅其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其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父、母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不因父、母之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共同保護教養義務。
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要旨: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簡單的說,父母雖然離婚,未成年子女雖然尤其中一人照顧中,但是還是要「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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