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就上開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18條第2款等規定,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命承辦檢察官迴避,依法應由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做決定。詎料,被聲請迴避的檢察官,竟然自己越俎代庖,代替該檢察長予以違法、違憲、濫權拒絕告訴人之聲請〈雲林地檢署沒有其他主任檢察官可以代行檢察長做決定?而由遭聲請迴避的當事人--原承辦檢察官代為決行,荒謬至極,匪夷所思〉,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條2項、第21條第2項和憲法第16條規定,核先敘明。 其次,依刑事訴訟法第23條之規定,聲請推事--也就是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出抗告,依同一立法理由和立法目的,以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和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聲請檢察官迴避,經檢察長處分拒絕者,也應賦予其向管轄之高檢署檢察長提出相當於抗告之救濟權利和機會。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6條未明文準用同法第23條規定,給予聲請檢察官迴避之告訴人救濟之機會--蓋有權利沒有救濟,等於沒有權利,顯係法律漏洞,應予以填補,准予類推適用同法第23條之規定。 為此,聲請人類推適用同法第23條規定,向 鈞署檢察長聲請,請求撤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明顯違法、違憲且不當的處分,倂此敘明。 司法實務上,欠缺獨立思考判斷能力,甚至荒腔走板,匪夷所思,莫名其妙,屬於法匠的司法官,也就是俗稱的恐龍法官和檢察官其實不少!!! 遇到案件,能立刻反應,舉一反三,的真正大律師,其實不多!!! 人的口才、判斷能力、聰明才智和邏輯思考,絕大多數都是與生俱來;藉由後天學習,能進步的空間,其實有限!!! 實現公平正義?其實,絕大多數的法官和檢察官,只想儘快把案件終結--尤其面對複雜的案件或不懂法律的當事人時!!! 老實說,很多法官和檢察官,其實,也是欺善怕惡--柿子挑軟的吃--遇到不懂法律的平民百姓或卑躬屈膝,唯唯諾諾的律師時!!! 所以,不懂法律的平民百姓,面對司法時容易吃虧! 打官司,有時變成靠運氣,沒有成就感!!!
刑事訴訟法第18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26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