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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收假第一天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2.26  天氣:  心情:

放了9天的假期,
雖然每天早上都是很早就爬起來(果然我老了,越來越早起了),
但是收假的第一天,還真是不習慣啊,
強強要想起放假前一堆還沒完成的工作、進度,
還真是不容易的啊!
累……………

我的其中一位主子,目前還請2天的假在南橫玩咧,
真是完全給他幸福到了一個極致,
呵呵!等到星期四來上班你就知道了,
我一定會在你桌上擺一塔卷宗的啦!

以下不重要,
是今天的部分工作重點摘要,有時間看看吧!
民法: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39 條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51 條  (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9 條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限制)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所以,遺產在分割之前,若有數繼承人,遺產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僅依其應繼分(向第三債務人)而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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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3-02 01:40
他, 47歲,台中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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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02 00:38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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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28 23:29
她, 47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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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27 18:54
她, 50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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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2-27 12:43
她, 46歲,宜蘭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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