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了9天的假期, 雖然每天早上都是很早就爬起來(果然我老了,越來越早起了), 但是收假的第一天,還真是不習慣啊, 強強要想起放假前一堆還沒完成的工作、進度, 還真是不容易的啊! 累…………… 我的其中一位主子,目前還請2天的假在南橫玩咧, 真是完全給他幸福到了一個極致, 呵呵!等到星期四來上班你就知道了, 我一定會在你桌上擺一塔卷宗的啦! 以下不重要, 是今天的部分工作重點摘要,有時間看看吧! 民法: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39 條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51 條 (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9 條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限制)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所以,遺產在分割之前,若有數繼承人,遺產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僅依其應繼分(向第三債務人)而為主張!